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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(摘选)

   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 、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 ,不得生产 、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。
 依照法律 、行政法规规定生产、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 ,应当按照法定条件 、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。不按照法定条件 、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 、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,由农业 、卫生 、质检 、商务 、工商 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,没收违法所得 、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、设备 、原材料等物品 ,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,并处5万元罚款 ;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,并处10万元罚款 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,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;造成严重后果的 ,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;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 、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。
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 、要求 ,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,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,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;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 、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。
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,由农业 、卫生 、质检 、商务 、工商 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,没收违法所得 、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、设备 、原材料等物品 ,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,并处10万元罚款 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,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;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。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 、辅料 、添加剂 、农业投入品 ,应当符合法律 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。  违反前款规定 ,违法使用原料 、辅料 、添加剂 、农业投入品的 ,由农业 、卫生 、质检 、商务 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 ,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,并处2万元罚款 ;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,并处5万元罚款 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,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;造成严重后果的 ,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;构成生产 、销售伪劣商品罪的 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。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,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,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,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 ,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,主动召回产品 ,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;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。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,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,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,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,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。
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,由农业 、卫生 、质检 、商务 、工商 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,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 、销售者停止销售 ,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,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;造成严重后果的 ,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。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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